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1、当初立遗嘱人在意识清醒,有自主思维的情况下写下原来的公证遗嘱变更或者撤销无效的声明书即可。因为法律上认为遗嘱本来就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想要撤销只需要行为人单方面发布公示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在遗嘱人的意愿下通过出具声明书,而且其撤销意图已经明显的情况下,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就可以算是对原来的遗嘱进行了撤销程序。
2、按照时间来算,通过当事人订立最新的遗嘱进行公证就相当于原来的公证遗嘱发法律效力消失了。按照法律已经申请的公证书是不可以撤销的,但是当初的遗嘱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一、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
二、遗嘱的构成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
3、遗嘱内容合法,不得伪造或篡改;
4、遗嘱处分的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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