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必要条件:(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必须不受任何人的胁迫;(4)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处应当及时受理。2、《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复查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公证遗嘱如何变更呢
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方式撤销公证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订立的新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表示撤销原遗嘱,只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即意味着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撤销;部分抵触的,部分撤销;全都抵触的,全部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原来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或变更时,仍需要的以公证遗嘱所代替,不能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如遗嘱人在世时将遗嘱中的财产变卖,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原遗嘱的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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