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定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处有权撤销对遗嘱的公证,但无权撤销遗嘱本身,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故遗嘱公证撤销后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如果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的要件,仍然是有效遗嘱,仍然优先于法定继承。
特别提醒: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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