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提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
未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如 何 定 性 处 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的,可以补办招标手续;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对于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
若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精准扶贫、脱贫致富等政策导向的,应按照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
而对于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考虑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但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对于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定性处理方式。同时,有关方面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是保障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有明确规定。对于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定性处理方式。同时,有关方面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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