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的权利。按份共有人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实质上就是退出按份共有,将自己的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按份共有人行使这项权利,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分出时,只有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共同经营的前提下,方可以要求分出实物。否则,按份共有人只能要求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第二,当法律或协议对分出权的行使有规定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2)转让自己份额的权利。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一般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享有该项权利。但是,如果各共有人事先约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和分出份额,在此情况下,视为各共有人自愿放弃其转让或分出其份额的权利,如果某个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将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
此外,如果依据共有财产的性质,不可能进行转让的,也不适用转让规则。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如果无人继承,该份额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转让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这种转让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且转让的财产是动产,第三人又是善意有偿取得,则应当按照善意取得原则处理。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之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照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卖自己的份额时,应将出卖的意思及出卖的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如多个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该份额转让给任一共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如其他共有人不为购买的意思表示或所给的条件不能为出卖方满意,出卖方可依较优越的条件将份额出卖给其他人。如出卖方不为出卖的通知,暗中将其份额出卖给其他人,便构成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侵犯,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将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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