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长短是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的。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一般的病假,以医院的证明为准。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一、病假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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