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不同: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成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据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产。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的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四、优先效力不同:
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五、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六、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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