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多售”现象下的保全申请所采纳的适切措施,其主旨在于全面查封相关房地产资产。众所周知,财产查封乃是一项至关紧要的财产保全措施,详细而言,其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财产保全,也称为诉讼保全。该举措特指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尚未得出判决结果前,擅自将自身财富予以转移、隐藏甚至变现出售,从而使后期判决执行面临困境,有鉴于此,法院有权依职权实施相应的财产保护措施。此类措施通常涵盖了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乃至冻结等多元化手段。
至于何时启动此类财产保全程序,一般由当事人(原告)向法庭提交申请,随后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纳此类保全措施的决策。
然而,若当事人(原告)未能及时提出相关申请,但若争议处置的财物存在毁损、灭失或遭遇其他潜在风险的可能性,法庭亦可依法自行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全文7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