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房屋买卖的合同纷争中,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保障,对应的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全申请。此类申请可以细分为两大类,分别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即是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对方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至于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对方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在提出保全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对对方的财产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提出申请之前,务必审慎权衡利弊得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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