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法院作出房屋保全裁定之际,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交以下完备的资料:
首先,必须明确阐述其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其次,必须详细表述其请求保全的金额或争议标的物情况;
再次,必须完整填写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他们的送达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在此基础上,申请人还需提交清晰准确的被保全房产信息或具体的被保全房产线索;
最后,申请人应提供为房屋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如无法提供担保,也须说明理由。法院将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会依法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保全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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