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涉及房屋买卖合约纠纷的事宜若已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则该争议可经由仲裁程序予以解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均需持自愿态度,并就仲裁事项达成共识。仲裁过程中,并不存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只需向其所签订的仲裁协议中所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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