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法院,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执行规定》第11、12条的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
1、申请的主体
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申请人或反请求的提出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审查标准应当同立案的原告。
2、提出申请的对象
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继而,依照仲裁协议,迅速向约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鉴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排除当事人不通过仲裁机构直接向法院提起保全,本书认为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且现实中,法院也不排斥当事人直接提出仲裁保全申请。
3、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般而言,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详细注明案件事实及理由、仲裁请求、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或标的,便于法院据此作出判断。其中,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高于仲裁请求(反请求)或欲提起的仲裁请求的标的额。
(2)用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境外企业存续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仲裁中财产保全还应提交仲裁申请书或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4)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等。考虑到保全仅是临时措施,裁判机关尚未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认定,所以法院不会主动查询被保全财产的情况,而是由保全人自行查找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对于案外人的财产法院一般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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