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时间:2023-07-21 16:41:00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两种都是纠纷解决方式,只不过仲裁是发生纠纷以前或者发生纠纷以后,当事人各方对纠纷解决方式所做的一种选择,只有当事人各方都选择仲裁纠纷解决方式,且对仲裁机构做了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相应仲裁机构对该纠纷才有管辖权,而诉讼则是当事人各方未约定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约定无效情况下,可以直接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

(一)送达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4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民诉》第247条

3.公告送达:6个月。《民诉》第247条

(二)期限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11条与《民诉》第248、249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11条为准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

(三)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可以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__________依职权进行保全。《民诉》第252条

2.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第252条

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意见》第317条

(四)司法豁免

1.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诉》第237条

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意见》第308条

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五)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方式

(1)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民诉》第264条

(2)法院裁判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民诉》第264条

2.不予执行

(1)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诉》第260条

(2)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民诉》第262条

(3)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区别主要在送达、期限、财产保全、司法豁免、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这五点上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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