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是什么?
时间:2023-04-25 19:00:26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是什么?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如下: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被裁员了可以争取哪些福利

被裁员了可以争取的福利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非单指基本工资。如果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裁减人员程序

裁减人员程序如下: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明确裁减人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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