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终身监禁和死缓的人是不能保释的,因为取保候审只能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适用。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严格规定死缓后终身监禁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专门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死缓后终身监禁的制度,作出严格的执行规定。《解释》指出:对被判处死缓期满后终身监禁的罪犯,在裁判的同时一并决定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等于是确认被判处死缓期满后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将受到绝对终身监禁,不论其终身监禁期间服刑表现如何,即使有立功表现也不能豁免终身监禁。这种死缓,就替代死刑(立即执行)而言具有人道主义的一面;不过,这种无条件终身监禁的解释也有过于严厉的一面。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教育改造罪犯使之重新回归社会,而这绝对终身监禁不给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和希望,似乎过于重视刑罚惩罚、威慑的目的,过于轻视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不是存在片面性?即使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也应当教育改造、给出路。建议将来选择适当时机稍微缓和一下该刚性终身监禁的规定,给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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