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违法建设上诉期间,可以在当事人指定的期限内强行拆除的,上诉期间不得强行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二是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的书面申请,同时交付执行依据,即行政裁定和有关材料。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申请执行合法,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法院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发出通知,明确履行期限。如果仍然没有执行性能,则将强制删除。
4。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对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无正当理由,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拆迁是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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