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去公司上班时,在一楼大厅摔伤,杨浦区劳动局根据张先生所在的公司的申请,认定张先生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上海某有限公司租借上海市杨浦区某幢大楼的某号楼作为办公地点,张先生在该公司担任IC数字设计工作,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2008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张先生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折。2008年2月1日,该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浦区劳动局经审核,于4月1日认定张先生是在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活动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但公司却认为,张先生摔倒的地方并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在申请复议未获支持后,张先生所在公司于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局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浦区劳动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公司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张先生到达公司底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此电梯是到达公司的正常之路,公司与他人的租赁关系中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使用,因此该楼的大厅和电梯是公司工作场地的延伸,且张先生的事故发生时正值上班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杨浦区劳动局认为张先生是在工作场所的延伸地和预备性的工作时受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法院认为,劳动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维持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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