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包括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过错方所在的居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与他人同居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伤害鉴定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者其他有关家庭暴力罪的刑事判决书;
6、能够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7、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记录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全文6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