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什么是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什么是薪酬管理?被征地单位征收补偿费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苗木、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苗木、附着物所有人。三。安置补助的归属和使用:(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发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补偿费用的收入分配方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
2。使用是公开的,由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半数以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报乡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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