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三种无效婚姻形式的定义和情况。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是三种无效婚姻形式的改写:
1.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两个人在同一时间再次结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在法律上禁止两个人结婚的亲属关系,例如兄妹、父女、夫妻子女等。
3.未到法定婚龄是指未满18周岁。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也是无效的。
无效婚姻指的是,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 姻 无 效 的 法 律 后 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若离婚登记申请被撤回,则婚姻关系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若离婚登记申请被撤回,则婚姻关系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离婚登记而事实婚姻受胁迫或者非法同居等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非法同居的一方则无法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想撤销婚姻关系,需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无效婚姻是一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合,可能会导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若想离婚,需在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若撤回离婚申请,则婚姻关系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另外,若想撤销婚姻关系,需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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