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详细解读
时间:2023-07-04 09:32:39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有:

1、关于实体范围的适用,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

2、关于适用程序范围的问题,应适用于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3、适用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主体,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人不一定局限于夫妻,还包括子女,但子女要求的赔偿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要求非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诉讼问题?

1、诉讼主体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只有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这种请求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

(1)作为原告的无过错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作为被告的无过错配偶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3、提起诉讼的范围。

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为准,因该四种过错行为任何一种导致解体的,无过错方均可提出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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