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条件详细解读
时间:2023-07-01 11:21:52 3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及条件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不提出,二审时提出的,调解不成的要另行起诉。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有什么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有:

1.需要一方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此时的过错有以下几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必须是以上四种行为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于那些一夜情、嫖娼、通奸、偶尔家暴、偶然虐待的行为,是不满足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的。

2.一方因上述行为遭受损害。此时必须有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害是因上述四种行为,且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没有证据证明遭受精神损害,只有口述的,不满足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3.必须双方离婚,不离婚的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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