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工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项目)。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盐零售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盐务部门服务大厅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盐务部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盐零售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盐务部门服务大厅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26号203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佛山市盐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申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程序和时限:
(一)拟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在所在地的盐业公司(盐务局)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原发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盐务局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单位说明原因。已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报省盐务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五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持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审验。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六条食盐批发、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并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销售。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六条食盐批发、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并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销售。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申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项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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