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3、场地已平整,并留有放线标志。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盖放线单位出图公章。
收复印件。
加盖公章,收原件。
加盖公章,收原件。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已提前预约完成验线测量的需提交,收原件。
收复印件。
已提前预约完成验线测量的需提交,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和《实地核查结论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和《实地核查结论文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和《实地核查结论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和《实地核查结论文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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