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43:17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各区、镇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交通部门的道路开挖工程审批表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证,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原件

如果在公共绿地举办公益宣传活动,须提交公安部门大型群众活动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注册:申请人登陆广东省**办事大厅佛山市禅城分厅http://wssp.fsxzfw.gov.cn/?areaId=440604注册。

2.网上申报: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选择办理事项、办事情形,填写基本信息,提交申请表,并视情况选择是否上传材料。

3.网上受理:申请人选择上传材料的,业务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的,短信通知到智慧新城办事大厅的综合窗口提交纸质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告知补充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选择现场提交资料。

4.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收到部门受理短信后,将相应的纸质资料提交到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由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_一门式业务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告知其原因退回。

5.审查决定: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将申请材料转交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科进行审查,业务部门经审查申请资料后,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制作结果物《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审批表》。

6.取证:结果物移交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凭《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_一门式业务收件回执》到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领取《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审批表》。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含窗口接收和科室系统受理):由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_一门式业务收件回执》,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告知其原因退回。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将申请材料转交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科进行受理审查,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科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

4.审查决定:业务部门经审查申请资料后,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制作结果物《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审批表》。

5.取证:结果物移交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凭《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_一门式业务收件回执》到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窗口领取《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审批表》。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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