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对交通事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被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不享有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权利,从而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主张和意见。
提出交通事故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的条件
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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