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权
时间:2023-05-31 18:40:45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纠纷管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通则,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户口与惯常居住地不符的。居住地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交通肇事案件有多个被告人的,由其中一个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述法院对交通肇事案件有管辖权。

当侵权地点和交通事故侵权结果地点与原告居住地一致时,原告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出租、借用等原因造成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坏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责任属于当事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装配或者报废合格的机动车以销售方式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夺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救助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害人人身伤害救助、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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