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管辖权转移争议
1。这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拥有管辖权,这通常适用于先立案的人;如果发生巧合,且两个法院同时立案,则向共同高级法院报告,以指定管辖权。如果双方法院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还应当报两个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当事人属于同一地方、同一城市的不同基层人民法院,但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法院报告,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自治区、直辖市由自治区、直辖市逐级管辖;双方都是中央人民政府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一人民法院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最先起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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