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管辖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9-06 20:30:12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交通事故管辖法院所确定的原则,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居住地。此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通常有管辖权。

根据交通事故管辖法院所确定的原则,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居住地;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通事故案件有管辖权。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如 何 区 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分别管辖不同类型的案件。但是,如何区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因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的区分主要在于管辖范围的不同。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被告住所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即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经常居住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可能存在争议,因此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需注意区分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可能不一致,需根据经常居住地确定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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