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申请执行书的撰写。在这份重要文件中,申请人需详细阐述申请执行的原因及具体事宜、期望获得的执行标的,同时还要如实提供其所了解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信息。如果申请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此时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员需要对此进行详细记录并由申请人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针对来自国外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他们需要提交中文版本的申请执行书。若当事人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与了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且其中有特殊规定,则应遵循条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申请人还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这是法院进行审查和执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申请人需要提供自身的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申请执行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出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而对于法人申请执行的情况,申请人则需要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至于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情况,申请人同样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此外,如果是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他们需要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最后,如果申请人希望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那么他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作为申请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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