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了不转正是不是违法劳动法
时间:2023-02-19 14:30:32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就是违反劳动法的。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因此,要是签订的是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试用期期限是不能超过60天的。

一、试用期过了单位不给转正怎么办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间。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较便捷的的权利。但是这段期间的认可有形式的底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那公司口头说的试用期不生效。你从进入公司开始就应该是转正后的员工待遇。换句话说,也就不存在转正的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是六个月,仅仅是面试时公司的面试官口头跟你说是两个月,这样,就要提高警惕了。毕竟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时缩短试用期是公司的权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义务(必须要做的事)。

假设你现在仍然在试用期,公司有两种辞退的理由。

一是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当场通知你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岗位撤销,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是哪种情形,公司都必须证明这种情形属实。公司无法证明的话,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获得两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综上可知,要是签订的是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试用期的期限是不能超过60天的。这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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