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方的哪些债权享有优先权
时间:2023-08-26 04:21:30 1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建筑工程承包方的哪些债权享有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包括税收、雇员工资、破产程序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即优先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合同主体一般为法人。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

2.合同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

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涉及城市建设规划,标的物为工程项目,完成的建设具有不能移动的性质。因此,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国家都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4.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虽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不像以前严格按计划订立,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国计民生,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形式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形式:

1.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

2.独立承包:发包人将建设工作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包;

3.联合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

4.挂靠承包: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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