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但其金额上限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超过这个比例,则超过的部分将无法发挥定金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在为定金金额作出具体的数额设定时,应该遵守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首先,定金金额应由当事人共同商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涉及定金事项的情况下拥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其次,定金金额的最终确定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这种超额的定金约定将被视为无效;最后,若实际支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的金额,应当被视为对原定金数额协议的变更,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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