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作为征收人的市人民政府对该被征收人作《房屋补偿决定》,说明房屋征收进入到司法程序。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90个工作日内直接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若作出支持《房屋补偿决定》的裁定书,允许强制搬迁,并确定十五天内允许上诉至上级法院,超过十五天法律文书生效,在强制搬迁前有十天的催告期。
如上诉至上级法院需等二审终结,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上海市政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根据最新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书面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应中止审理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就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决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指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意见。征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征询,也可以在审理调解时当场征询。
根据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补偿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当补偿的项目);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区(县)人民政府名称、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规定还明确,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补偿决定送达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执行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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