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社会救助的原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护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底线、应急救助和可持续发展,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行政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审查,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机构或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质资源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的目标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社会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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