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的性质与职能是什么?
时间:2023-09-01 08:00:12 4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政部门是负责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相当于行政机关。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部门是负责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相当于行政机关。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 政 部 门 是 负 责 管 理 社 会 事 务 的 行 政 部 门 吗 ?

民政部门是负责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第三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其职责是保护救助孤寡老人、残疾人等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团结,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秩序,负责社会救灾、救助、优抚、安置工作,以及推进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因此,民政部门是负责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

民政部门是负责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工作。民政部门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其职责是保护救助孤寡老人、残疾人等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团结,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秩序,负责社会救灾、救助、优抚、安置工作,以及推进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因此,民政部门是负责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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