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有些议事协调机构是为了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而设立的,或者是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对于这类机构在设立之初就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在完成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撤销手续。临时机构就是这种性质。
成立法规违宪审查机构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
据6月19日《新京报》报道,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作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法规审查备案室将具体负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违宪违法审查工作。”
成立专门机构审查政府法规是否违宪,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史上是首次。那么,谁是这个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呢?我觉得,一是普通百姓,这不用多说;二是各级政府,他们一定会在这项制度变革中逐渐减少自己的越权行为,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信任,自己的形象会越来越好。笔者着重谈谈第二个问题。
从现代宪法学的角度看,现代政府制度是在人民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正当权利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的,又是用现代宪法的形式巩固下来的。众所周知,不受约束的政府拥有天然的越权倾向和越权条件,特别是在追求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利益发生矛盾时,某些政府往往不由自主地牺牲公民的利益,制定现代宪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但宪法不是一经颁布就自动发挥效力的,它需要制定下位法律法规者自觉地遵循它,更需要全国人大这个最高立法部门设立严格的法规违宪审查制度,对任何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进行严厉的制止和惩罚。
新中国宪法和1982年宪法及后来的三个宪法修正案,明显借鉴了近代世界宪法的许多文明成果,如确立人民主权(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实行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由全国人大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如公民平等,拥有言论、出版自由和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这些宪法精神如果得到严格执行,类似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法规就不会出台,政府公然侵犯公民权利的嘉禾强制拆迁事件就不会发生,我国民主、法治的步伐将大大加快,政府的形象也会更好。
我们也可这样说:各级政府近些年出现的红头文件(政府决议)在具体操作上往往比宪法有效的奇怪现象、某些基层政府形象不好,其责任也不能完全归到政府身上,因为没有建立有效的法规违宪审查机制是出现这样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各级政府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保护宪法的尊严就是保护政府的尊严,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一定会让政府从中受益。
虽然这个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面的工作机构,并不能直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权威有限,但不能否认该机构能够建立毕竟是个进步,因为它真实地“迈出了违宪审查机制的一小步”!(贺卫方教授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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