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仲裁协议可以是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也可以是在发生争议后协商订立的。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二、仲裁的优点
仲裁有如下几项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
4.不公开审理。
5.独立、公平、公正。
三、仲裁的基本程序
仲裁的基本程序如下:
1.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3.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4.裁决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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