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的方面有:
1.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
2.约定贷款失败怎么办;
3.公摊面积大小;
4.注明交房标准;
5.约定退房责任;
6.开发商的口头承诺;
7.明确物业管理问题。
专家提醒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细节
我们常常发现,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往往因买卖双方未注意到交易细节而产生,现将一些买卖双方签约前后的注意细节事项列出供大家参考:1.签订买卖合同前,买方应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产权调查,以确定出售房产的是产权人本人。2.买卖双方商谈的房价、付款方式、买方交付立约定金应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一方事后反悔,而对方口说无凭。3.买卖双方应事先了解此次交易时所涉及到的各项税、费,尽量避免实际发生的交易费用同自己的经济预算产生冲突。4.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约定以下条款。(1)具体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的时间。(2)买方支付每一笔购房款的数额、期限及方式。(3)办理房屋交接的条件及时间。(4)房屋剩余维修基金的归属、有线电视、煤气等附属设施的初装费承担问题。(5)若有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的,应列明清单。(6)卖方户口迁出时间以及卖方未按时迁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若卖方原已将房屋出租,则租赁关系转移问题。(8)卖方原先有银行贷款的,应约定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及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的时间。(9)买方如需申请公积金、商业贷款的,应约定申请贷款的额度及期限。5.交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通讯费、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并办理水、电、煤气的更名手续。6.此外,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的,建议大家选择信誉优良、口碑好的品牌中介公司,虽然市场行情不理想的情况下,一些小中介常选择“折佣”吸引客户,但这些小中介往往也可能因为费用缩水而在对客户的服务质量上打折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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