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资料。
2、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经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第1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
3、市房产管理局应严格审查,对符合购房条件的,配发购房资格顺序号。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购房户向社会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对象,核发《株洲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
4、购房户凭居民身份证、《株洲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新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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