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业务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经过前置审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移交的保障性住房保障申请。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住房保障处工作人员(实行经办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的三级初审)。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与民政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由负责人提出同意意见,交房政科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回受理部门。
3、时限:3个工作日,如进行信息比对,则时限根据比对时间另行计算。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房政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由负责人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回初审部门。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住房保障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公示经复审同意的申请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条件及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业务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同意登记的,发放资格确认书;对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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