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
被告: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
王是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的员工。王自2005年2月28日起与房地产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担任销售部经理。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薪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2008年8月1日,王被诊断为肺结核(非传染性),医生规定的治疗期为9个月。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王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9年1月31日,公司以双方合同已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为由拒绝让王继续在公司工作,并于2月17日向王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建议于2008年12月31日(即原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王的劳动关系。房地产公司仅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王的工资,并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王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太低。与公司协商后,王向北京市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审判结果
申诉人声称,我于2005年2月28日加入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2008年平均月薪8458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3620元,提成3620元。双方的最后一份合同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8月1日,我被诊断为肺结核,医生签发的医疗期为9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未终止。我一直工作到2009年1月31日。后来,单位说劳动合同终止了,不允许我继续工作。2009年2月17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并于次日支付部分补偿金。我不承认单位支付的标准,谈判失败。因此,向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仲裁请求: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67664元,另加50%经济补偿金33832元;;2.2009年1月1日至2月7日,支付工资15071元,经济补偿金3767.75元,25%;3.2008年支付年终奖金4620元和25%经济补偿1155元
被申请人辩称,其承认申诉人关于入职时间、职位和工资构成的主张,但不承认申诉人所要求的具体工资金额。申诉人享受佣金待遇,因此不再享受年终奖金。被申请人通知申诉人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终止合同,申诉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一直在值班。当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就未结算的佣金、工资、报酬等事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因此,申诉人的请求未获同意
仲裁后,发现申诉人于2005年2月28日加入被申诉人的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月薪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佣金是根据销售额的比例计算的。工资结算至2008年12月31日,申诉人2008年平均月工资为8458元。申诉人在受雇期间从未休过病假。自2008年8月1日以来,申诉人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由于这种疾病没有传染性,他继续在公司工作。被申请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申诉人仍正常上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2月17日,双方与王先生签订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根据《意见》,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了8458元的合同终止赔偿金、2007年8769元的佣金、4620元的合同终止通知期工资、23100元的医疗期五个月工资和医疗补贴。申诉人所在部门的其他七名员工获得了4620元的年终奖金。被告没有提供申诉人受雇期间的工资单和出勤记录。被告否认申诉人在2009年1月和2月进行了销售,申诉人不知道他在2009年1月的销售情况,也没有提供其销售的相关证据。此外,调查发现,被告于每月28日向申诉人支付了上月的全额月薪和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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