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对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国家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随着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数量急剧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加强预防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时期,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是做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必然选择。那么如何做好当前劳动仲裁调解工作?本文拟从工作实际出发进行思考和探讨。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率
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10余次组织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街头咨询活动,印发了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宣传资料2万多份;分批举办了50期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其中针对各类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办班11期,累计培训3000人次;同时阜宁县在《今日阜宁》、阜宁劳动保障网等媒体开辟劳动保障学法专栏,在阜宁县电视台的《视点》栏目、政风热线、《职工访谈》等栏目中设置了《举案说法》、《采访领导》、《走访企业》等专题讲座,宣传了先进典型,带动引导企业和职工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完善调解手断,积极探索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工作中注重柔性调处,牢牢把握四项基本原则: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多调解、少裁决,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处理劳动争议,减少劳动者赢了官司、丢掉饭碗的现象;处理与疏导相结合,力争通过解决一个案件,预防和化解一批争议;稳妥与及时相结合,分类依法稳妥地做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同时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在立案前、开庭前、庭审后分别组织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仲裁全过程。根据不同的案情灵活调解,采用设身处地法、矛盾分析法、换位思考法、利弊对比法和将心比心法等调解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快速处理到位。在案件的调解中还注重把握快、活、便、省四字原则。
加强基层建设,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前移
充分利用乡镇劳保所工作平台,注重遍布城乡的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强化机制建设,确定由全县各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担任劳动争议调解联络员,积极推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让他们参与案件处理,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本辖区地理和人员的优势,有效地解决了送达的问题。同时,由于路途快捷、便民,此举能够及时将矛盾处理在基层,化解在初期阶段。调解中仲裁部门给予全方位的政策指导,调解后仲裁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将民间调解与仲裁程序充分结合,使案件彻底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劳动争议发生后,我们调解处理劳动争议以双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企业为宗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调解成功率还不够高。首先,劳动者在心态上存在问题。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得到赔偿,这无可厚非。但劳动者往往对自己申请请求一分不让,使得调解工作陷入被动,最终导致调解失败。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上存在问题。争议发生时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是积极主动寻求法律途径及时解决,而是以不懂法、不知法、劳动者没良心等为由极力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或是通过托关系、打招呼这类办法来解决,严重者还对劳动者进行恐吓,或者用推、赖、躲的方式不予配合劳动部门正常调查,想借此蒙混过关,由此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再其次,仲裁案件代理过程中存在的的问题。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授权代理人处理其劳动争议,并签订了代理协议,支付了代理费用。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劳动者虽然愿意调解,但因代理费用的问题而不得不放弃。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
一、坚持预防为主,拓展服务内容。重点拓展宣传培训工作。要继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努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针对仲裁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尝试采用提交仲裁建议书的形式,将仲裁裁决书与仲裁建议书同时送达,指出问题、提出建议,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自觉解决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达到审理一案、规范一企、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顺应企业需求,下移服务重心。一是要继续坚持实行与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协会的联系制度,每名仲裁工作人员挂钩结对联系一批企业,帮助企业解决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问题和实际困难。二是实行仲裁信访咨询接待制度,确保有一名专职仲裁员参与接待咨询服务,对职工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掌握的信息,要提高敏感度,强化责任心,事先介入,提前沟通。要以仲裁人员的下访,减少劳动者的上访,使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协调机制,前移服务关口。一是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调解组织、企业工会等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第一防线作用。二是要加强对各镇仲裁办事处工作的指导,明确其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其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前沿作用。三是劳动仲裁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劳动监察网格化组织的沟通协调,逐步建立健全集协商、调解、执法、仲裁于一体的基层劳动纠纷处理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劳动关系大协调、大调解机制。
四、贯彻柔性调处,创新服务手段。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仲裁,又要贯彻柔性调处,把调解功能融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中。调解中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尊重法律;既要维护职工权益,又要兼顾企业发展。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行为,遏制和杜绝一些诱导和误导劳动者挑起事端、恶意诉讼、恶意仲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仲裁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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