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无权提出;一方有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但夫妻双方未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不得提出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婚姻当事人一方有特定的过错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3、夫妻离婚是由上述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的上述行为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导致无过错方在物质和精神上受到伤害,导致财产或精神上的减少;
4、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因情况而变化。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被告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的情形。“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家庭暴力的情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离婚的过程,它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但是必须是男方或者是女方存在着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的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或者是重婚出轨等现象。所以应当在进行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来提出这样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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