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套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一般主体的责任人是套牌车辆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但是如果被套牌车辆允许套牌车辆套牌的,那么被套车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所以受害者需要搞清楚被套牌车辆对套牌车辆的态度。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被侵权人就主张的“同意”套牌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套牌车辆是属于车主的责任,在被套牌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仿制的,那么套牌车的车主就是主要责任人,被套牌车辆无责任。套牌车辆是经过被套车辆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许可的,先由套牌车辆进行赔付,后续被套牌车辆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套牌车的出现,存在以下几点危害:
1、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2、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加大了交通部门的管理难度。
3、侵害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给受害人索赔带来很大的难度,扩大了其索赔的风险。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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