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格式及范本
时间:2023-06-08 16:35:34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格式及范本

原告:邱某,男,汉族,1955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550307xxx,住灌云县小伊乡xxxx号。

被告:陈某,男,汉族,1997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971223xxxx。住址:灌云县伊山镇盐河路x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被告父亲,监护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法定代理人立即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共计7.5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2年7月26日,原告因为购买了被告法定代理人陈某夫妻所开店的水龙头不合格,就到其店面要求换退货,双方就此事发生争议,原告提出应该把被告也一同带到派出所,话音刚落就被被告用拳头打在原告的右眼部,被打后原告质问被告时被一名警察按倒在地不能动,几秒钟后原告的头部被人用硬东西砸了一下,导致原告受伤过重昏迷。后经伊山镇派出所调查,原告是被被告用砖头砸伤。原告被砸伤后被送到灌云县医院医治,后转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至今已经花费医疗费用大约3万元。7月28日伊山镇派出所委托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原告的伤情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灌)公(法)鉴(活)字【2012】1135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邱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于轻伤;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多处皮肤组织擦挫伤,属于轻微伤。2012年8月22日原告委托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灌司鉴[2012]临鉴字第310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后休息期为4个月,护理期限为1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后续医疗费用2000元。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身体的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给原告的身心均带来了很大伤害,从事发至今,被告的父母只支付了1000元的医疗费,再没有给予其他赔偿,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原告是未成年人,无财产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应该依法对原告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邱某

2012年8月2x日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1、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

精神痛苦根据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将精神损害分为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两者都是行为人对受害人施加了精神痛苦或使其产生不愉快的感觉。

2、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根据造成精神损害发生的原因分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前者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中国立法和司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

以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是否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前者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即受害人本人并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是侵权行为未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而给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即间接的精神损害。

4、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

民事权利分财产和人身权两类,根据侵害民事权利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和侵犯人身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中国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观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损毁,所有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侵害财产权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化。

5、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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