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劳动仲裁后的起诉时间
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具体期限,因此使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
(一)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依据:法释[2001]14号第4条;
(二)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依据:法释[2001]14号第2条;
(三)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法释[2001]14号第3条;
(四)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法释[2013]4号第1条
三、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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