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劳动者退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现年51岁的刘女士于1993年调入某建设开发公司工作。2006年8月,刘女士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其无法领取退休金。2007年11月13日,刘女士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偿经济损失60000元。同年11月20日,该会以双方争议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刘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赔偿其迟延办理退休手续的损失27000元。
公司辩称,原告于2004年8月不辞而别,原、被告无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此可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原告未提供身份证原件等,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审理中,公司陈述其于2004年8月19日免去刘女士总经理助理职务,确认双方此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查明,1993年,原告进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曾担任总经理助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05年1月。被告为原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至2006年10月。原告200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月工资基数为1491.40元。经上海市嘉定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计算,由于刘女士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无法直接查询其养老金数额。刘女士如果于2008年3月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次月起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约1400.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退休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2006年8月,原告年满50周岁,已达规定可以退休的年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在原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原告办理申领养老金的手续,但被告未按时为原告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致使原告无法领取养老金,造成经济损失,且无原告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能领取养老金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因有关部门无法直接查询原告养老金应发数额,故参照原告2008年4月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确定。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据此,被告建设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未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损失人民币25214.40元。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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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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