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
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2、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一、临时工确认劳动关系如何进行
临时工确认劳动关系应当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如果存在的话,就可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
《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并且《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因此,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采用“临时工”的形式用工,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间不出问题还好,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赔偿了。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临时工”的形式用工。
2、如果企业使用“临时工”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但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而且,如果“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会被按照工伤处理,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3、如果没有为“临时工”上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将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临时工一词反复被误用。
二、退休人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退休人员的法律规定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就终止,并且可以享受到相关的退休人员的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针对退休返聘员工,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和调整,而是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典》
据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当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因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双方无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或者行业习惯,若还无法确定的,才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劳务关系相比较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力更小了,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无协议约定,将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贵公司目前需要跟该员工补签一份劳务协议。
2、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原则上适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但有个别地方认为这属于工伤,例如上海。对此,贵公司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为了避免有关风险,建议为该员工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3、退休返聘人员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的,则一般司法实践中不会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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