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补充清偿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承担责任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1、保证方式的认定一般保证:
明确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1)明确约定: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推定: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得行使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
无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一般保证:
(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连带责任保证:
与一般保证相同
4、保证责任的免除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连带责任保证: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保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6、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一般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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